宋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
宋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户口版籍虽是户籍正宗,但二税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开阁”、“逃移”、“见管”诸项下开列坊郭、乡村主、客户数和丁数,并需开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数,与户籍有密切关系。在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之外,另有称作丁籍,或丁帐、丁口帐的簿籍,一岁一造,亦起着与户籍相似的作用。
北宋建立之初,户籍制度极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下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以后,才逐渐步入正轨。按照规定,每逢闰年,即推排家产、升降户等,重造一次户口版籍。造籍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上门登录核实各户税产、物力、丁口,定出户等,注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张榜公布,如有不实,听民自言,然后编造成册。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籍虽未明令废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
辽金元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见辽五京)州县。诸帝及执政之应天、承天二太后皆置宫帐(韩德让特许置文忠王府,拟诸宫例),分州县、析部族隶之,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宫帐户籍分正户(契丹人)和蕃汉转户(渤海、汉人等),每户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为丁),并列有各宫出骑军数,其户、丁数分别见《辽史》的《营卫志》和《兵卫志》。契丹人及所征服诸部族游牧民皆置为部,其户籍不详。辽太宗时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五京诸府州县丁籍见《兵卫志》(中京道仅有三韩县丁籍),户数则见《地理志》(不全),也是每户二丁。
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户由里正、主首,猛安谋克户由寨使,至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龄(分正口和奴婢口)、田亩、牛具及其他事产,二十日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县、猛安谋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户部。户部由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户籍等事。从大定四年()起,因民户贫富变化,赋役不均,损害政府的赋税征收,于是又实行通检推排,清查户口、物力,按贫富分户等,定科差。
蒙古建国()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后来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区括户造籍,皆称青册(或“户口青册”)。太宗六年()灭金后,下令抄籍中原汉地诸路人户,次年(乙未年)完成,称乙未户籍。宪宗二年(,壬子年),因户口流亡、隐占者甚多,无法按乙未籍册科征赋役,遂命重新统计户口数字,是为壬子户籍。后来在壬子籍册基础上核实“续括”。元世祖至元七年()复“括天下户”,但此次实际上并未全面地重新籍户(《元史·地理志》所截诸路户数,仅大都路和南阳州用该年抄籍数),只是按照壬子籍册阅实,将漏籍、析居等户编入户籍。次年颁布《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归属作了详细规定。十三年灭南宋,初用其所上户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诸路入户。此后就没有再进行过全国性的统一籍户。故宋濂说,元代北方户籍定于壬子,南方之籍定于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纪》自中统二年()至至元十二年,逐年皆载全国户数,当是据州县申报的户口增损数字统计。文宗至顺元年(),又有全国各地的钱粮户数统计。
籍户后,由官府发给居民印押“户帖”又称“户券”,注明该户丁口、资产及承担赋役情况。元代户籍的特点是,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明太祖洪武三年(),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首列《洪武三年圣旨》,继列户主姓名、贯址(某府、某州、某县、某乡、某都、某保)、所隶役籍(户分三类:民户、军户、匠户,各以其业著籍);其次开列全家口数、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数及其姓名年龄、妇女大小口数及其姓名年龄;再次开列户下事产,包括田地、山荡、房屋、船只、牛畜等项;最后列有刻就的户部尚书、侍郎以及官员的押名以及本州县正官首领官吏填入的姓名。一个户帖分作两联,编以字号,骑缝处加盖户部印,称半印勘合,一联给各该户主收执,一联存户部即为户籍,以便编审赋役。并命州县每岁统计其户口登耗,造册上报。洪武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
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编制过小黄册,规定每百家画为一图(即编为一里),推丁多、粮多者若干人为里长、甲首,负责催办税粮军需,十年一轮,是为“小黄册图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在图后,名曰畸零。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颁行编制黄册的格式,各州县依式翻刻,发至各坊、厢、里长和甲首及各户。黄册以户为单位,依式填写所在都图里甲,标明属于正管(满一百一十户之里甲人户)还是带管(不足编作一里之余剩人户)抑或是畸零(鳏寡、残疾、幼小及外乡寄庄人户),以及户主姓名、贯址、都图、役籍、轮充里甲年份,并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合称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产(包括田地山塘、所纳夏税麦和秋粮米的数目、房屋、舟车牛马等)的数目,此即“亲供首状”或“清册供单”。各户填后交甲首,甲首交该管里长,再交见役里长。由见役里长按各户人丁事产之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排年应役,并订为四本,作为本里之草册,送本管提调官查核后,发还各里,依式誊写,作为正册,报送本管衙门类总。县将各里之册类总并编一总册,逐级上报,府、布政司类总后也各编一总册,年终进呈并解送南京户部。各里进呈之文册和司府州县之总册,俱用黄纸为面;地方存留之文册,用青纸为面。因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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